校情总览

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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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成人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多种形式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理学、工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在制定学习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择学业评价方式和教学方式上享有自主权;

(三)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的财产等;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

提供良好服务;

(六)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授国家批准的各种学位,颁发与学校开设专业相符的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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