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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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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党政组织和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

各年龄段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

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会议主要对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以及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

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常设性、阶段性或者临时性的领导小组(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其章程,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下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其人员构成与议事规则由相关工作组织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或撤销。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学院院长和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点的设置和调整;

(二)审定学位授予办法、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质量标准;

(三)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培养、考评、撤销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学生会会员。学校为学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为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创新、公共艺术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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