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秉承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办学绩效。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
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学院党委(党总支)应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系(研究所),系(研究所)是学院的基层教学与学术组织,旨在通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高学科与专业建设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提升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