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
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照合同偿还助学贷款;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做到尊师爱校勤学习;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学生实行学年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对取得
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关心各类特殊群体的学生,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有权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给予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