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情总览

时间:2025-06-1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职工是学校发展的核心资源。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育职员制度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委员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