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对学校发展规划、资金筹集、资源投入等重大问题进行商议的议事协调机构。理事会由宁波市和浙江大学主要领导担任理事长,由宁波市、浙江大学和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相关人员担任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建立定期会议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总会支持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地域、行业等特点的校友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获得学校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弘扬学校优良传统,促进校友与学校共同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自主接受各类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事宜由学校及教育基金会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国际组织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师资队伍、管理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国际化,形成开放办学的格局。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信息公开事项。